各全省性社会团体:
2014年2月11日,《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》(苏政发〔2014〕19号)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取消了省民政厅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设立登记、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。为贯彻落实《通知》要求,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,切实转变政府职能,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,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自《通知》发布之日起,我厅不再受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(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)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的申请,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。
二、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。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制作会议纪要,妥善保存原始资料。
三、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。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。
四、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得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(如:不得设立江苏省XX协会XX市分会;不得设立江苏省XX协会XX专业委员会XX分会)。
五、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,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(如:江苏省社会福利协会养老专业委员会,不得使用江苏省养老专业委员会名称)。
六、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,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。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、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,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、赞助费等,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,确保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依法办事,按章程开展活动。
七、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名称、负责人、住所、设立程序、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,接受年度检查,不得弄虚作假。同时,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江苏省民政厅
2014年5月8日